一名台積電工程師劈腿被未婚妻當街活逮,拍影片po上網,本來是素人私領域的私事秒變全網熱議,小倆口喜帖、婚紗、婚戒及婚宴本來都已備好,卻可能因此面臨婚事喊卡,律師王至德指出,若已成立婚約仍可主張相關損害賠償。

王至德表示,雙方若尚未正式成婚,女方不能直接以「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為由,循已婚配偶遭第三者介入的方式求償。不過,婚約是否成立才是另一個法律關鍵,並非一定要辦訂婚宴或完成雙方家長見面,只要兩人已有結婚合意,就可能被認定存在婚約關係。
他舉過往台中地院案例說明,男方曾向女方求婚並獲得答應,法院認定雙方婚約成立,後續男方涉及買春及疑似第三者問題,甚至提出分手,最終遭法院認定無正當理由違反婚約,判賠女方精神慰撫金5萬元。
若婚事因此告吹,已經花出去的婚紗費、婚宴訂金及其他婚禮支出是否能討回,仍須視個案證據與實際損失判斷。過去也有法院認為,若一方因過失導致婚約解除,另一方為籌辦婚禮所支付的費用,只要能證明確實支出,且與婚約解除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就可能具備求償空間。新竹地院過往案件中,曾認列12萬8000元婚紗費用,並另判精神慰撫金10萬元。
至於這名準新娘所指的出軌情節,據了解,男方疑似先將私人手機留在公司製造定位,自己返家整理後,再開車接女同事外出吃飯、逛街,期間甚至前往女方住處停留數小時,最後才把車開回公司。沒想到準新娘直接守在公司停車場,讓男方原本安排好的行程當場曝光。
王至德提醒,若婚事確定無法繼續,婚宴契約、訂金收據、婚紗合約、婚戒發票、旅遊取消費用及雙方對話紀錄等資料,都應妥善保存,作為日後釐清責任及損害金額的依據。
至於女同事是否也能成為求償對象,王至德指出,這與雙方是否已婚有直接關聯。若已婚者與明知其婚姻關係存在的第三人發展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關係,民事上可能涉及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但若當時雙方仍處於未婚狀態,適用的法律關係並不相同。因此,與其急著公開指控對方,不如先確認婚約是否成立,以及婚事取消所產生的實際損失。
王至德也提醒,當事人即使情緒受到衝擊,也不要任意公開未婚夫或女同事的姓名、照片、公司工號等個人資料,避免因揭露個資或其他行為,再衍生新的法律爭議。他最後表示,取消婚禮可能帶來不少金錢損失,但若已經發現婚姻關係存在重大問題,至少還能在正式結婚前重新思考是否繼續這段婚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