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稅務局近日分享一則案例,一名王姓民眾發現名下持有的股票遭到變賣,經查證是因為他逾期未繳納稅款,遭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導致股票被扣押並拍賣用以償還稅款。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稅務局表示,依據現行規定,納稅人若收到稅捐繳款書後,超過滯納期限仍未完成繳納,地方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行政執行署有權依法查封並處分納稅人的動產、不動產、薪資、存款、股票及保單等財產,其中包含有價證券如股票在內,只要是名下持有的財產皆屬執行對象。
稅務局指出「被扣押的股票一旦遭到拍賣,變賣所得將優先用於繳納本稅與滯納金。」除了原本應繳的稅款外,納稅人還必須負擔行政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必要費用,整體支出將遠高於原始稅額,等同變相多繳一筆費用,不僅面臨財產損失,還需支付額外支出。
針對此類情況,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收到稅捐繳款書後應在期限內完成繳納,以避免後續產生滯納金、行政執行費用與信用風險。如果民眾一時無法全額繳清,建議可主動與稅務機關聯繫,申請分期繳納或尋求協助釐清爭議,切勿採取消極態度,以免事態發展至被強制執行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