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落跑會不會毀了民眾黨?高院發回更裁理由露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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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今(29)日撤銷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的交保裁定,發回北院更裁。國民黨立委李彥秀表示,高院一方面認為交保不足以避免串證與逃亡,另一方面也指出具保金額過低,這樣的結果透露了「法院認為柯文哲逃跑不會毀了民眾黨」,以及當大家聚焦在「受賄罪攻防」的同時,高院更把目光擴及到公益侵占案。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資料照/中天新聞)

北檢起訴柯文哲後,北院法官開移審庭近5小時,柯文哲在最後陳述時說,「我跑了,台灣民眾黨就毀了,不可能落跑」。北院裁定,柯文哲以3000萬元交保,北檢火速抗告,高院今發回更裁。

李彥秀指出,北院原本有條件(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的禁止柯文哲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不僅讓檢方撿到抗告的理由,也讓避免串證的防線出現破口。未來審理期間,柯文哲恐怕只能被軟禁在社會,或是被拘禁在看守所。無論如何,都將大幅壓縮柯文哲與外界聯繫的機會,如果未來再次獲得交保,也需要謹守「沉默是金」的鐵則。

在具保金額方面,李彥秀說,相較於檢方起訴柯文哲收賄1,710萬元,幾近2倍的3,000萬元重保,看起來並沒有明顯不相當。但若是算上公益侵占的6,800萬元,原本3,000萬元的交保金,就不被高院買單。

李彥秀認為,柯文哲一席「我逃跑民眾黨就毀了」的感性發言,卻無法再次感動法官的理性。發回更裁後,柯文哲除了拿民眾黨ALL IN外,更要以實證再次博得法官的信任,否則可能只剩下重回看守所就近看管,才能讓高院心安。

國民黨立委李彥秀。(資料照/李彥秀辦公室提供)

★北院原裁定主文:柯文哲交保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00萬元)、沈慶京交保4,000萬元、應曉薇交保1,500萬元,4人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除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高院發回更裁理由要旨:

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被告柯文哲、李文宗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圖利及刑法第336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之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重大,被告沈慶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6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之圖利、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嫌重大,被告應曉薇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重大,其中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圖利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4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惟原裁定對於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性乙節,未就其衡量事項為必要說明,復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被告4人逃亡,理由實屬不備。又原審諭知之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亦未見原裁定妥適說明。另被告應曉薇除中華民國護照外,尚持有另一外國護照,原裁定漏未審酌此項攸關逃亡與否之重要事實,仍有未恰。綜上,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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