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李怡貞臉書貼文嘲諷獲改判 陳沂逆轉勝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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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陳沂與名律師李怡貞的著作權爭訟出現逆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7日宣判,陳沂改判無罪,並駁回李怡貞的民事賠償請求,陳沂無須賠償任何金額。一審曾判陳沂罰金2000元、附帶賠償12000元,本案在二審徹底翻盤。

李怡貞。(圖/翻攝自「女人大律師李怡貞」粉專)
李怡貞。(圖/翻攝自「女人大律師李怡貞」粉專)

爭訟源於2023年5月,陳沂先在臉書點名李怡貞「不紅」、「跑來蹭」、「牆頭草立場反反覆覆」,還批評「要打官司不會找這種網紅律師」。李怡貞隨後發文回應,貼文中寫著「然『候』就算四八兩這樣罵我,我還是覺得她剪短後比之前更像宋慧喬,這方面我立場很堅定。不擔心」。陳沂發現李怡貞的文字中有錯字,將「然後」誤寫為「然候」,隨即截圖該貼文並撰寫業配文,稱李怡貞「妳真的很需要葉黃素」,藉此推銷眼睛保健產品。李怡貞認為陳沂未經授權擷圖轉載,侵犯著作權而提告。

智財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李怡貞的臉書貼文除文字外,還配有虛擬替身圖像,一名長髮女子聞花香的圖片。根據Meta公司的虛擬替身服務條款,使用者利用虛擬替身服務所產生的著作財產權,已依條款約定讓與Meta公司,再由Meta公司非專屬授權使用者利用。因此,李怡貞並非美術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不具有直接被害人身份,無權提出告訴。法院遂就美術著作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陳沂。(圖/翻攝自陳沂 臉書)
陳沂。(圖/翻攝自陳沂 臉書)

至於李怡貞的臉書文字內容,法院認定雖由李怡貞自行撰寫且具有原始性,但經審查,文中未見文學性描寫、情節鋪陳、修辭技巧、結構設計、敘事安排、意象經營或其他足以彰顯作者個性的創作表現。法院判斷該貼文的「精神創作程度甚低」,不足以表現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不具著作權法所要求的最低創作高度。

因此,陳沂引用該等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的犯罪。法院進一步指出,貼文產生於網路社群互動脈絡,屬網路社群平台上的即時評論與互動發言,目的在於回應陳沂的網路發言及表達個人立場。社群媒體的留言、回覆、批評、調侃及網路論戰,本屬公共言論市場的一部分。

陳沂在二審期間主張,依據Meta的條款,李怡貞的圖文著作權已轉讓給Meta,李怡貞無權提告;同時主張李怡貞文章內容不符「最低創作性」要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且她引用李怡貞圖文的動機屬於評論,應屬合理引用。李怡貞則親自出庭對戰,除請求加重判刑外,也提出民事賠償金額為58萬元。二審改判陳沂刑事無罪,連帶駁回李怡貞附帶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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