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費案高虹安列「被告」能順利就職? 學者舉一關鍵稱:會讓她「先當後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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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男/綜合報導

新竹市長當選人高虹安因在擔任立委期間,疑似利用助理回捐「公積金」制度用作私人花費,遭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訊後以60萬元交保,被列為被告後的高虹安能否在25日宣誓就職,對此台灣國際法學會副秘書長林廷輝認為,如果要將高虹安停職,那前提必須是她先就職,因此民進黨應該會讓高虹安先就職,再想辦法讓她停職,

高虹安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以60萬元交保(攝自中天新聞)

林廷輝在政論節目《關鍵時刻》中表示,根據「宣誓條例」的規定,高虹安要在12月25日宣誓就職,但若是高虹安無法在當天就職,或是三個月內都無法就職的話,那照規定新竹市長就必須重新補選,不過在「宣誓條例」的第8條裡也規定,除非是因外力因素影響,不然只要高虹安本身還有意願,就應讓她宣誓就職。

若高虹安因為違反《貪汙治罪條例》遭到停職,林廷輝表示,那前提必須是高虹安要先就職,也就是必須要讓高虹安先就職,才能再把她停職,接著再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由行政院派人進駐新竹市或進行補選。

林廷輝表示,民進黨應該會讓高虹安先就職,然後再讓她停職,因為檢調的動作原則,在每進入一個階段時,都會對社會給出一個交代,他認為民進黨再怎麼膽大包天,應該也不會不讓高虹安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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