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大湖分局一名員警勾結詐騙集團,竟出賣同事通風報信並洩漏檢舉民眾個資,一審依2個洩密罪輕判1年緩刑5年,二審法官認為他惡行重大,變更罪名改判2年4個月。

判決指出,苗栗大湖分局高姓警員和詐騙集團主嫌、綽號「東哥」的男子交好,2024年12月27日卓蘭分駐所所長接獲超商店員報案情資,疑有詐騙車手在店內提款,遂在內部公務LINE群組傳訊息「超商領錢疑似車手,請所內開1輛私家車在外面等」,欲埋伏逮捕車手。
未料當天休假的高員看到訊息後,竟將同事們辦案情資私下通報好友「東哥」,甚至連超商點員拍照檢舉的照片都傳出,事後還跟詐團成員說「倉庫如有不該出現的東西就收一收」,詐團獲知後就不在卓蘭地區提領贓款,後續甚至傳訊給詐團明確提示「Kgua的偵防車」、「大湖偵查隊」等語,讓對方及時防範警方查緝。
高員通風報信行為最後曝光遭查獲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高員應訊時因證據確鑿坦承犯行,但辯稱只是幫朋友的忙,檢方認為他違背職責阻撓案件追查,若輕縱有悖民眾對司法期待,案件偵結後依2個洩密罪嫌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不得易科罰金、勿宣告緩刑。
苗栗地院一審依2個洩密罪分別判處9個月與7個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且須支付公庫20萬元並提供80小時勞務與3場法治教育;檢方不服判決上訴並追加起訴幫助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名。
案經台中高分院二審理,法官認為高員明知友人為詐騙集團主要指揮者,仍知法犯法利用職務機會,洩漏提供警方辦案線索與資料,甚至在同是執行搜索時通風報信「公然出賣同僚」,認定他是詐騙集團內應幫助犯,最後撤銷原判改依改依幫助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4個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