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第二分局一位盧姓警官,在過去任職台北市某警察機關時,跟同為警察的女友交往,竟然偷拍2人發生關係的過程,還剪成13分鐘的「精華」上網販售,遭台北地院判8個月的徒刑,台中市二分局將他記2大過免職。

回看盧男的可惡犯行,他跟該名女警從2021年3月開始交往,短短1個多月分手,但是期間有在北市某旅館發生關係,盧男竟用手機偷拍下雙方性行為的過程,事後剪輯成13分鐘的「精華」po上網販賣,合計已有百餘人購買。
全案後經該名女警發現後報案跟提告,由台北地檢署審理,盧男坦承影片是他拍的,但辯稱不是偷拍,是雙方都知道在拍,「合意錄製性影像」,還說女方「還有看向鏡頭,不可能不知道正在錄影」,而他不認有販售影片,表示當初拍攝影片後手機曾經遺失,「可能是被他人拿到po上網賣」。

但離譜說詞被女方打臉,女警表示有跟對方發生2次性行為,第一次完全不知道被偷拍,第2次發現後對方竟然要求她「協助拍攝」被她當場拒絕,事後也要盧男刪除相關影像,合議庭法官勘驗的結果也證實女方說法為真,因為在該影片中「並無雙方共同架設鏡頭、對鏡頭互動或刻意錄影留念等情形,原告僅短暫望向鏡頭方向數秒鐘,難以據此認定其知悉並同意拍攝」、「拍攝設備放置位置距和床鋪仍有相當距離,原告未必能察覺手機正在錄影」。
而法官也認定雙方才剛開始交往,第一次發生性行為,「依一般社會經驗判斷,難認原告會同意將2人的性愛過程拍攝存檔」,認定盧男的確是偷拍,法官痛斥他「盧男案發時擔任主管職公務員,卻利用被害人信任偷拍私密影像,嚴重侵害個人隱私,且造成被害人心理創傷。犯後不僅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顯見欠缺悔意」。
盧男也被依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判8個月徒刑,偷拍影片製成的光碟也被沒收,但販賣影片部分因為證據不足,他被判無罪,此部分仍可再上訴,不過盧男後來服務的台中市第二分局則迅速鐵腕處置,表示「盧姓前員警於111年7月調任本分局,本案妨害秘密犯行發生於110年、任職前單位期間。案發後,分局配合檢方偵辦,認涉案事證明確,嚴重損害警察形象,於114年10月22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予一次記2大過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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