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繼光艦廖姓女二兵,因不滿中尉戰情官質問為何缺席會議,在女官寢室朝長官胸部揮拳。澎湖地院審理,考量廖女罹患思覺失調症致犯案時辨識能力顯著降低,依法減刑,依對長官施強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判決指出,廖女於民國112年10月入伍,在海軍成功級飛彈巡防艦「繼光艦」擔任雷達二兵。廖女服役期間,因曾多次集合遲到或未到,屢有不良紀錄,被列為部隊重點關照人物。
113年1月16日完成早點名後,廖女再度不見蹤影。當日下午2時30分許,廖女在艦上女官寢室內,因不滿中尉戰情官質問「為何未出席會議」,竟基於對長官施強暴的犯意,徒手揮打中尉戰情官的胸部。戰情官隨即後退閃避,現場兩名同袍也立即上前制止,才避免衝突擴大。
案發後,廖女於同月19日退伍,並由澎湖憲兵隊移送澎湖地檢署偵辦起訴。
廖女在審理時坦承犯行,但主張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且案發在密閉船艙內,環境壓力加深影響情緒,導致其辨識行為能力降低,請求減刑。澎湖地院為此委請嘉義長庚紀念醫院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顯示,廖女原具孤僻型人格特質,後逐漸發展為思覺失調症,並伴隨憂鬱症狀。
此外,廖女過去在報考志願士兵期間,曾有因精神疾病及重大傷病病史被判定體檢不合格的紀錄,也曾因情緒激動攻擊家人由警方陪同強制就醫。鑑定與法院均認定,廖女案發時因精神障礙,對外界刺激的理解與反應能力下降,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已顯著降低。
法院審理後認定,中尉戰情官與雷達二兵廖女具職務隸屬關係,符合《陸海空軍刑法》規定的「長官」。廖女揮拳行為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第1項之「對長官施強暴罪」,此罪依法法定刑最輕為1年有期徒刑。
不過,合議庭考量廖女的身心狀態,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法官認為廖女不適應部隊生活、對長官施暴影響軍紀與領導統御;但考量她犯後態度良好、坦承悔悟,且過去沒有遭判刑的前科紀錄,並斟酌其智識、身心狀況等,最終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廖女雖已退伍,但因犯罪時具軍人身分仍依法處罰,本案由普通法院依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若不服判決可於20日內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