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他用手指插入後被告性侵 卻因為這原因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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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領有輕度智能障礙手冊的黃姓男子經過也領有輕度智能障礙手冊的少女住處時,受到少女邀約,以手指發生性關係,但事後少女卻向警方報案,指稱受到黃男性侵。

黃姓男子騎車經過少女小純(化名)住所時,受到小純主動搭訕。兩人相談甚歡,黃男便開始主動做出擁抱、親吻小純的舉動,甚至更進一步帶小純到住處附近的化學廢棄工廠,以手指插入小純陰道,過程中小純也沒有任何拒絕的舉動或言詞。但事後小純竟自行向警方報案,宣稱自己受到黃男性侵。

黃男表示自己事前僅知小純年滿17歲,事後才由小純阿姨告知小純也領有輕度智能障礙手冊。檢察官以小純為輕度智能障礙人士,認定小純在與黃男發生性行為時,不具性的認知,因此缺乏同意的能力,而黃男是利用小純此無法抗拒的狀態而與之發生性行為,因此以乘機性交罪起訴。

法官查知小純在他案曾送請醫院鑑定其對於性行為的理解程度,鑑定意見認為小純雖有輕度智能障礙,但她對於性行為的意義大致了解,也有身體自主保護的觀念,便以小純在案發當時未有任何明確反抗舉動,甚至於偵查中坦承有向黃男做性行為的邀約,認定小純在案發當時並非不能或不知抗拒,判決黃男無罪。

律師解說

一、刑法上的性交

刑法上對於性交的判斷標準是規定在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因此,黃男手指進入小純的性器,可構成刑法上的性交。

二、滿16歲即享有性自主權

我國刑法以是否年滿16歲作為是否享有性自主權(即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要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判斷標準,年滿16歲者即享有性自主權。因此,若跟未滿16歲者發生性行為,將會觸犯刑法第227條與幼童性交罪或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三、乘機性交罪

乘機性交罪規定於刑法第225條第1項,此罪成立的要件為「行為人利用被害人的精神障礙、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似的情形而性交,被害人因前述情形而不知或不能抗拒」。所謂不知或不能抗拒,是指被害人因前述精神障礙等情形,達到無法或難以表達意願的程度,而處於無法抗拒的狀態。

但上述狀況仍須注意,被害人是否處於無法抗拒之狀態的認定,並不以被害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判斷的依據,而是以被害人身心的客觀狀態作為認定的標準,即應具體認定被害人是否有性的認知進而為同意的能力(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456號判決與103年台上字第4570號判決可供參照)。

中時電子報 天秤座法律網、中時電子報/柯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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