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虎」臨時缺席 男演員判賠4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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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姓舞台劇演員,答應某團演出「巧虎」角色,卻未參與演出,劇團只好找人代打,增加人事費用、排練支出場地租賃費等,為此提告求償。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崔要賠償團43萬元。本案可上訴。

提告的劇團委任律師主張,前年2月23日,雙方訂立演出合約,約定崔姓演員在舞台劇「2018秋冬巧虎大型舞台劇『尋找消失的音符』」中,擔綱巧虎角色並管理後台。合約履行期間,崔還要嚴守劇場倫理及紀律,不能耽誤排演、會議及演出,若有重大違約,劇團有權撤換演出人員,並就損失負賠償責任。

崔姓演員簽約後,卻未依約進行訓練,並在劇團出發到大陸前兩週,突然表示無法參與演出,劇團只好緊急委請其他演員代打,為此新增排練支出、場地租賃費等,事後提告求償多支出的用和違約金共90萬元。

北院審理後,認定崔確實違反雙方合約,劇團可以請求替補演出人員薪資、支出新增排練場地租賃費、通訊費等,計算相關必要費用後共18萬,加上崔未履約的違約金25萬,判崔應賠償共43萬。

中時 王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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