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庭語/綜合報導
食安問題不斷,為保障民眾食用中式炊蒸產品之安全,食藥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3年度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及販賣業稽查專案」,於1月至2月稽查113家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及販賣業,抽驗229件成品,共7件不合格。
為保障民眾食用中式炊蒸產品之安全,食藥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3年度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及販賣業稽查專案」,於1月至2月稽查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及販賣業,重點包含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通訊交易定型化契約、逾有效日期食品及產品標示等,並抽樣成品檢驗防腐劑、甜味劑及食品微生物衛生標準規範之微生物。
本次查核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113家,部分食品業者登錄資訊、GHP及通訊交易定型化契約之規定記載商品資訊未臻完善,經衛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後均已複查合格,另外,其中5家查有食品標示不符規定,累計裁罰18萬元;抽驗229件成品,共7件不合格,其中1件麻糬檢出防腐劑超出使用限量、5件饅頭包子檢出甜味劑或防腐劑,1件食品微生物複抽驗不合格,累計裁罰16萬元;有1家業者查獲逾有效日期食品原料,裁罰24萬元;2家未投保產品責任險,累計裁罰6萬元;查核中式炊蒸食品販賣業42家,部分業者食品業者登錄資訊、GHP及保存來源文件有缺失,經限期改正後均已複查合格;有1家查有食品標示不符規定,裁罰3萬元;抽驗82件成品,皆符合規定。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如有違反GHP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則違反食安法第8條或第1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販賣之食品如不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則違反食安法第17條,可依同法第48條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食品添加物使用或產品外包裝標示與規定不符,則違反食安法第18條或第22條,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衛生機關將持續落實查核,倘查獲違規事項,則依法處辦,以維護國人飲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