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某公益團體理事長、重度視障者邱姓男子,涉性侵女視障者。台灣高等法院依對身體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判處邱男有期徒刑7年2月。最高法院10月30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表示,邱男與被害女子均為重度視障人士,2人曾為盲人按摩站的同事及教會教友,女子因視障無法順利租賃住處,向邱男短期分租位在台北市的工作室,並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起入住工作室1樓的按摩床位,邱男則居住在工作室2樓房間。
女子原訂暫住3個月,但因為原接洽的房東反悔不願出租,而未覓得住所,陸續向邱男商請續住,並約定於112年10月15日搬離該工作室。不料,女子新接洽的房東因故無法提供房屋,女子於同年10月14日晚間向邱男表示感謝讓她續住。
邱男知悉女子無新住所可供容身,於2人交談結束,女子已躺臥在按摩床上準備睡覺之際,竟親吻女子嘴唇,撫摸、親吻女子胸部等性侵行為。女子藉口尿遁至廁所躲避,30分鐘後返回躺上按摩床,邱男再度性侵女子。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邱男明知被害女子為身體障礙之人,知悉女子無新住所可供容身,竟為一己私慾,對女子強制性交,侵害女子性自主權,造成難以彌補的陰影及創傷,惡性甚鉅,依對身體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判處邱男7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於10月30日駁回上訴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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