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草原分屍案!死者父母向北市府提告「敗訴確定」 國家賠償無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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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央社

華山草原分屍案死者父母認為台北巿都巿更新處管理華山草原不當,致女兒受害死亡,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一審敗訴後,提上訴,二審今天認定,不成立相當因果關係,判敗訴確定。

父母主張,莊姓民眾任由陳伯謙搭建野居草堂使用,導致女兒誤認為再生活動的內容,而應陳伯謙邀請到草堂參與活動,卻被陳伯謙殺害並分屍。(圖/中天新聞)

華山草原分屍案,高院更一審認為凶嫌陳伯謙有教化可能,判無期徒刑,檢察官上訴指原判決量刑不當,陳伯謙上訴主張未依自首減刑等,最高法院去年2月間認定,高院更一審判決並無裁量權濫用或適用法則不當情形,檢方及被告上訴都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定讞。

國家賠償訴訟部分,死者的父母提告主張,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及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管理華山草原不當,請求賠償,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死者父母不服提起上訴後,再撤回對公園處的上訴,案件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新聞資料指出,死者父母主張,都市更新處受司法院委託管理華山草原時,依台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補助要點規定,選定莊姓民眾的野青眾提案計畫,並簽訂契約補助莊姓民眾於草原上舉辦都市再生活動,而陳伯謙是加入野青眾團隊並在華山草原上舉辦活動。

父母主張,莊姓民眾任由陳伯謙搭建野居草堂使用,導致女兒誤認為再生活動的內容,而應陳伯謙邀請到草堂參與活動,卻被陳伯謙殺害並分屍。

父母表示,都市更新處負有國家賠償責任,本應督導、查核、管考野青眾等人員在華山草原的活動內容,避免發生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情形,明顯怠於執行職務,即對公共設施的管理、設置有所欠缺,使華山草原形成治安死角。

二審認為,野青眾成員陳伯謙的行為非公務員執行職務行為,且陳伯謙也不是都市更新處的受僱人,補助要點的規定重點在於行政契約約定,不是用於保障死者的生命權。

二審指出,莊姓民眾同意陳伯謙在華山草原搭建草堂,違反補助要點規定及行政契約約定,且陳伯謙搭建草堂屬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未依規定於搭建前,送申請書給都市更新處列管。

二審表示,都市更新處未阻止陳伯謙搭建草堂,也未拆除草堂,其就華山草原場地的管理及建物的管理、設置自有欠缺。

但是都市更新處就公共設施的管理、設置有欠缺(行政瑕疵),與陳伯謙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的結果,不成立相當因果關係,因此死者父母請求國賠並無理由,駁回上訴,即死者父母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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