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塗豐駿/綜合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圖/資料畫面)
大甲鎮瀾宮董事長顏清標遭誣涉入炒股、捲入運毒案,憤而向刑事局報案,經調查是昇鴻建設前股東張宸嘉和前董事長黃苡峻2人有投資糾紛,找友人黃國津撰寫文章爆料黃苡峻吸毒,文中也指控顏清標與炒股、運毒案有關,顏清標提告要求張宸嘉、黃國津連帶賠償100萬元,台北地院判張宸嘉、黃國津應連帶賠償1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國津於2016年6月29日在部落格發表文章,文中指控顏清標涉入炒股、運毒案,張宸嘉在臉書粉絲專頁專貼該篇文章連結,再指顏清標家族涉入單井炒股案、126億沖繩遊艇運毒案,事後顏不滿該篇發文向刑事局報案,任認為內容全為不實指控毀損他名譽,並連帶要求對方民事賠償100萬元,並要求在報紙頭版刊登判決書主文。
全案張宸嘉被依偽造文書、加重誹謗罪,應執行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黃國津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定讞。民事部分,張宸嘉反駁文章是由黃國津撰寫此案和他無關,他強調沒有授權黃國津寫有關顏清標的文章,也沒有轉貼相關文章。黃國津則表示,文章確實是他撰寫的,但顏清標請求賠償已超過時效。
台北地院認為,顏清標請求賠償沒有超過時效,且文章中指顏清標涉入單井炒股案與影射涉入運毒案,確有貶抑顏清標社會評價,且黃國津未盡查證義務,張宸嘉確實有轉貼文章至臉書粉絲專頁,審酌後判張宸嘉、黃國津應連帶賠償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