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人當廈門社區助理「挨罰10萬」不服!最高行政法院判內政部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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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圖/WIKI共享資源,CEphoto, Uwe Aranas攝)

李奕緯/台北報導

曾姓女子等27人4年前受雇於大陸廈門海旅海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人民幣1萬元至2萬3000餘元不等(約台幣4萬4千餘元至10萬餘元)薪資,駐點於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社區,擔任社區主任助理等工作,內政部竟認為,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大陸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基層組織,曾女等27人為其工作,已違反《兩岸條例》,開罰27人各處罰鍰10萬元。27人提行政訴訟,前年獲撤銷裁罰,但內政部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6日逆轉判決內政部勝訴,27人應各罰10萬元。

判決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擔任大陸地區具政治性機構、團體,而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大陸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基層組織,因此曾女等27人在廈門市從事社區助理,構成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內政部據此裁處27人各罰鍰10萬元。

曾女等27人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20年判決認定,曾女等27人所從事的職務是否屬於黨政軍職務而會影響台灣地區安全?依27人與廈門海旅海安服務有限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所載職務內容沒有看到政治性任務或涉及公權力行使的職務,內政部禁絕台灣人民從事這項工作,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意旨,判決內政部裁罰撤銷。

內政部再提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立法意旨考量,台灣人民擔任大陸黨政軍職務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已有「抽象危險」,相關規定並非採取「具體危險犯」或「實害犯」的立法體例,不能以具體個案未致妨害國安實害為由而排除適用,因此北高行判決違背法令,應予廢棄,改判內政部勝訴,曾女等27人應各付罰鍰10萬元,全案不可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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