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審查街頭藝人表演內容 法官認定違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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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潘美辰3年前考台北市街頭藝人落單,另一「流浪浮雲樂團」2018年也同樣遭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審查未通過,否准核發街頭藝人許可,該樂團打行政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北市府用自治規則審查藝人表演內容屬違憲,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明璋及鄭惠文組成的「流浪浮雲樂團」,在2018年5月1日報名參加北市街頭藝人審議,但北市文化局以「歌唱、演奏技巧需再純熟、人聲與鍵盤節拍默契搭配待加強」等理由,決議不核發街頭藝人活動許可。樂團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政法院援引司法院大官解釋意旨認為,街頭藝人的表演屬於職業及言論自由受憲法保障,而北市政府訂定的「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關於審查街頭藝人表演內容,已逾越必要程度屬於無效。

合議庭表示,街頭藝人表演主管單位可以進行審查,但對於北市府對於「技藝」「造型、節目設計、整體感」「現場互動」「是否合於街頭演出」等審查標準,就藝人所要發表的藝術性言論內容作事前審查,又未提供立即的司法救濟途徑,屬違憲。

中時 林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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