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領有律師證書的賴姓黨產會研究員,前年忙於追討不當黨產之餘,竟然私下「兼差」接案為民眾提供法律諮詢,事後當事人因賴收費問題發生爭議,向台北律師公會申訴,律師公會赫然發現賴未加入任何律師公會,卻違反《律師法》私下接案,移付懲戒,律師懲戒委員會認為賴故意不加入公會,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決議懲戒停職2月。依法賴若不服,可向律懲會申請覆審。
賴姓律師曾任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研究員,於2018年5月與黨產會主委林峰正、委員羅承宗等人到德國參訪柏林「賀恩玄浩森」前東德秘密警察監獄紀念館,薩克森豪森集中營悼念館,歐洲猶太屠殺紀念盃等德國轉型正義及黨產處理相關機構。賴領有律師證書,參訪返台1個月就私下接案,直至2018年9月才參加台北律師公會。
賴在2018年6至8月間,擔任黨產會研究員期間,接受當事人委任陪同出席與某醫學大學協調會、代為潤飾函稿、提供法律諮詢,事後當事人因報酬計算方式及數額,與賴發生爭議,向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
律師公會調查,該名當事人因雇主某醫學大學依合約抵押27萬元,經律訓所同學介紹結識賴,請賴協助取回27萬元及出國事宜,賴透過同學告知當事人收費每小時6000元,最高上限5萬,訴訟每審級7萬,雙方約定若協助出國報酬3萬,若取回27萬元委任報酬為5萬5000元。
律師公會發現,賴明知律師須於執行職務所在地之法院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才能執行律師職務,但他提供法律諮詢期間,並未加入任何地方律師公會,卻實際執行律師職務,已違反《律師法》移付懲戒。
賴辯稱,他沒有以律師名義出庭或具狀表示意見,且新修正的《律師法》已未將加入公會而執業作為懲戒事由。但賴的說法卻被律懲會「打臉」。
律懲會認為,無論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律師法》均規定律師須加入地方律師公會才能執行律師職務。賴的行為已算實質執行律師業務。律懲會認為,賴故意不加入律師公會,已非基於誠信、公平、理性及良知執行律師職務,決議懲戒賴停職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