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天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將現行甲乙丙丁4等次,調整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3等次,並配套訂定優秀、未達良好的具體事由;未達良好者給予其半年改善期,如仍未符期待,或3年內第2次考列未達良好,即應免職。

考試院透過新聞稿表示,考試院會今天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近日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說明,這次修法主要將廣義的考績,區分為「工作考績」及「獎懲」兩大範疇,核心理念在於簡化工作考績等次,將標準更具體化,並以公務員實際工作表現為評價核心,讓考績得與機關陞遷更緊密扣合,並即時辦理獎勵或懲處,另強化保障公務人員正當程序等權益。
考試院說,過往考績實務運作,因設有75%甲等比率上限限制,且甲等獎金1個月、乙等獎金半個月,產生諸多爭論。這次修法將現行甲、乙、丙及丁4等次,調整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3等次,並配套訂定優秀、未達良好等具體事由,其他人員都考列良好,以利主管考核及減少人員對考績不公的抱怨。
考試院說,「優秀」及「良好」都可晉本(年功)俸一級,且分別提高為給與1.3個月及1個月獎金。至於若已達年功俸最高級,仍維持現行加發1個月俸給獎金的規定,以肯定工作表現辛勞且盡責稱職的人員。
另外,為使考績得與陞遷緊密扣合,公務員最近3年年終考績都考列優秀者,除第3年可額外再晉本(年功)俸一級外,如最近5年有3年年終考績考列優秀者,將優先列入機關陞任甄審及晉升官等訓練名單,以培育及遴選優秀人才。
考試院指出,對於考列「未達良好」等次者,則建立自我改善機制,並給予半年改善期,使當事人得調整並改善工作模式及績效,如半年改善期滿仍未符合期待,或3年內第2次考列未達良好者,即應予以免職,以期達到考績獎優汰劣的實際成效。
考試院說,機關對公務人員平常工作表現的優劣,本就應即時辦理平時考核獎懲;另外,為考量社會對公務員工作表現以外行為分際的期待,並彰顯嚴正紀律及管理,如有違反服務法令或紀律行為者,機關應即時辦理服務懲處,並依情節輕重層級化懲處事由,使處分更符合比例原則。
考試院指出,為保障公務員正當程序及救濟防衛權行使,對於免職及降敘一級以上重大影響當事人權益的處分,明定機關不得拒絕受考人委任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其陳述意見的請求。
考試院表示,考績制度攸關政府運作效能及公務員權益,院長周弘憲、副院長許舒翔及考試委員2024年12月上任後,就將考績制度列入優先議題,銓敘部旋即於2025年上半年啟動檢討作業,函詢中央與地方各主管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並廣泛蒐集基層公務員及社會意見;銓敘部也曾6度向考試院專案說明。
考試院指出,這次考績法修正草案,將考績回歸以公務人員實際工作表現為考核或評價核心,以達到真正獎優汰劣的考績目標,同時也能符合社會對公務員除工作表現以外其他行為分際的期待,以及對公務員正當程序保障。(文/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