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半推半就拍下性愛影片 分手卻被威脅上傳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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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與小美是男女朋友,小張常常在兩人恩愛時,跟小美說希望拍下性愛影片,留下紀錄,卻都遭小美拒絕,有一天小張又再次提出要求,小美在熱戀中,想說小張已經多次要求,又保證不會外流,影片也只是自己觀賞,應該不會怎麼樣吧,就在半推半就下同意拍攝性愛影片。好景不常,相處一段時間,小美發現小張情緒時常失控、佔有慾強,偶爾甚至暴力相向,遂向小張提出分手,孰料,小張竟以持有與小美間的性愛影片做為要脅,向小美恐嚇說若小美執意分手,將在臉書公開與小美的性愛影片,讓小美心生畏懼,小美感到害怕,只好去警局報案提出妨害秘密及恐嚇的告訴。

經檢察官調查後,認為一開始拍攝性愛影片,小張確實有得到小美的同意,與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的「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要件並不相符,因此就妨害秘密罪嫌為不起訴處分;至於小張以散布與小美間的性愛影片做為要脅,已經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即「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另外,在這裡也要提醒讀者,若小張事後真的將性愛影片張貼在臉書上該怎麼辦?此部分的臉書貼文若是公開的文章,即可供特定多數或不特定人瀏覽,則除了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外,尚構成刑法第235條的散布猥褻影片罪,也是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性愛影片部分,則可聯繫臉書公司進行移除,避免後續損害的擴大。

現在網絡傳布無遠弗屆,為了自身的名譽及安全,拍攝私密隱私影片,仍應三思而後行!才能免去後續的煩惱與遺憾。(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中時電子報 湯萱樂/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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