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環境部稱台中市府誤繕中火減煤時程,台中市環保局今天(25日)表示,前市府核發10張中火許可證展延,有一張出現誤繕,市長盧秀燕上任後概括承受,發現問題已立即換發許可證,過程均依許可證管理辦法第40條及行政程序法101條規定辦理,一切合法。

台中市環保局指出,台中市府104年制定生煤管制自治條例,經台中市議會通過,105年公布實施,要求中火「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四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四十」,即須於109年1月25日前落實減煤4成,讓生煤用量降至1104萬頓。市府於106年審查中火許可證展延時,遂將此規定文字記載於許可證上。
台中市環保局說明,因中火10張許可證展延核發時程不一,當時市府於106年展延許可證時,其中1張於核發時誤繕為「自109年1月26日起應減少全廠生煤用量百分之四十」,其餘9張許可證則於核發時均與自治條例規定內容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