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為避免被查也引進「外勞」!3名馬來西亞華人來台後,以日薪擔任提款車手,不到1個月領取多名被害人被騙的1百多萬元,新竹地方法院以違反洗錢防制法及組織犯罪,重判2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個月,1人3年8個月,刑畢驅逐出境。
在馬來西亞賣手機的易姓男子,從微信「來台灣觀光旅遊可以工作」的訊息,讓駱姓賣麵攤販和董姓修車學徒,加入微信參與詐騙集團的提款車手。
3人去年7月16日以觀光名義來台,詐騙集團提供每週1萬元的食宿交通費,指示3人到桃園某處領取內有筆電、提款卡及存摺的包裹,提領被害人匯入的金錢。
有領到詐騙金錢,負責管理及送交?款的易男日領2千5百元,駱男和董男各2千元,3人一路從桃園到新竹20多天,在提款機提領多名被害人被詐的100多萬元,為新竹警方逮獲。
3人在檢方偵查時詳述加入詐騙集團的經過,法官認3人加重詐欺及參與組織犯罪的事證明確,3人雖非詐騙集首腦或核心人物,但擔任提款車手,使詐騙集團逍遙法外,實際獲得詐款,讓被害人難以追償,實應予嚴懲。
法官審酌3人正值青壯,不思正途,甘為詐騙集團吸收,加入犯罪組織擔任車手,判處易男和董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個月,駱男處執行有期徒刑3年8個月,刑畢驅逐出境。
中時 羅浚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