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7)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115年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將於8月20日選舉公告中載明。6都之中,以新北市長選舉的候選人競選經費額度最高,為新台幣1億6,55萬1,000元。台南市長選舉的經費最低,為75,88萬6,000元,其他16縣市(含福建金門、連江縣)方面,以彰化縣長選舉的競選經費最高,為46,86萬5,000元。

中選會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1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由主管選舉委員會依規定計算,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
中選會指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計算方式,依同法條第2項第2款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20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前開所定固定金額,依同法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直轄市長選舉定為新臺幣5千萬元,縣(市)長選舉定為新臺幣3千萬元。
中選會表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1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1千元計算之。復依同法條第5項規定,前開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6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中選會指出,經依上開規定計算,115年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如下表:
(一) 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二) 縣(市)長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