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工程招標涉弊,檢調經昨天搜索、傳喚公所陳姓秘書及投標廠商共20餘人漏夜訊問,今天凌晨向法院聲請羈押陳姓秘書及投標廠商黃姓男子及張姓父子等4人。
苗栗地檢署偵辦苗栗縣泰安鄉公所陳姓祕書涉嫌收賄包庇廠商非法投標,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搜索、傳喚偵訊後,10日向法院聲請羈押陳姓祕書及投標廠商黃姓男子及張姓父子4人。檢方仍將就案情尚未明朗部分,持續縝密蒐證。(圖/取自Google maps)
苗栗地檢署透過新聞稿指出,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接獲情資泰安鄉公所陳姓秘書涉犯貪污案件,經主任檢察官張聖傳組成專案小組指揮偵辦長期蒐證,發現陳姓秘書自從民國101年開始擔任泰安鄉公所秘書後,近年來疑收受賄賂,包庇廠商以借牌、詐術投標等方式投標泰安鄉公所工程等嫌疑。
檢察官昨天指揮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站、苗栗縣調查站、台中市調查處、航業調查處台中站等單位前往泰安鄉公所、陳姓秘書住處、相關借牌投標廠商等10餘處地點執行搜索,並傳喚陳姓秘書在內共20餘人到案訊問。
地檢署指出,經檢察官漏夜訊問後,認陳姓秘書涉嫌收受賄賂,包庇廠商以非法方式投標泰安鄉公所相關工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及圖利等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有逃亡、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向苗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廠商部分,檢方表示,投標廠商黃姓男子、張姓父子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之圖利、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等罪嫌,且有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另外,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出借牌照投標之廠商蔡姓男子、洪姓女子則分別諭知以新台幣5萬元、3萬元交保。
地檢署指出,公務員本應廉潔自持,任何公職人員均不應以國家授予之職權或職務上之實質影響力,作為取得私人利益之對價;於承辦相關公務採購或公共工程,更應珍惜公共財物及相關資源,使之發揮最大公共效益,用以造福鄉里,檢方仍將就案情尚未明朗部分,持續縝密蒐證,以期毋枉毋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