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心/綜合報導
醫師刊登廣告是否違法?困擾全國醫師數十年,司法院憲法法庭今天審結行政法院法官聲請釋憲案,判決《醫療法》禁止醫師刊登廣告違憲,且相關條文立即失效。不過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強調,大法官並非指醫師廣告從此海闊天空,如廣告違反《醫療法》其他規定,還是會受到限制及處罰。
憲法法庭指出,《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形同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違反憲法第11條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因此對《醫療法》上述規定,宣告部分違憲,且立即生效。
本案衛福部主張,醫療業務具有公益性,攸關民眾生命、身體及健康,與一般商業行為不同,為維護國民健康,才立法設限,相關法律限制符合比例原則等憲法意旨。不過大法官認為,根據《醫療法》的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其實當初設限是為了避免管理困難,其次才是避免不當廣告影響國民健康。但醫療廣告由醫師或醫療機構刊登,對民眾來說並無差異。
其次,醫療行為複雜又專業,大法官認為由醫師提供適當訊息,有助於病患的就醫選擇,為落實病患自主權,立法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未必有利於維護國民健康。因此認定《醫療法》第84條違反憲法的言論自由和比例原則,判決上述法條部分違憲。
本案為醫美診所黃姓醫師在臉書po文,對毛髮生長和治療打廣告,遭台北市衛生局認定違法,裁罰5萬元,黃醫師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打行政官司,承審法官認為有違憲爭議,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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