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看TDR修法爭端 立委不應護航行政機關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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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存託憑證(TDR)的法律爭議在立法院延燒,許多證交法學者及人權團體認為101年修正的證交法第165條之2開始規範TDR,並非金管會所堅持76年900號函所核定,因此有藍綠各有立委提出《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修正案,引起部分立委反對,雙方形成角力戰。

圖說:林柏男認為在相關法制未明的空窗期間,行政機關若加諸TDR投資者刑罰,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與「行政程序法」。圖片來源/翻攝自鼎昊法律事務所官網

林柏男不解立院眾多重大民生法案,乃至金管會過去防疫險的錯誤政策與執行,導致保險業蒙受鉅額損失等事,特定立委從未過對金管會的失職與不當行為予以譴責,更別說是有任何具體改善或指正的問政要求,卻一再針對TDR案件,強力反對修法提案。

律師林柏男認為TDR的證交法修正案,應回歸法律面進行理性辯論,而非一昧護航行政機關的瑕疵!TDR法律解釋適用的重大爭議,不僅已造成四起含冤不得昭雪的冤獄,也帶來長年來的訴訟折磨,被判刑者被形塑成富者,是炒股者,只為掩蓋通案冤獄的真相!

林柏男舉出當前大多數的法律學說,甚至公職補習班的教材均指出,TDR在台上市初期,證交法並未加以規範,金管會仍一再堅稱,民國76年900號函可核定87年才發行的TDR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如此超乎邏輯與常理的說法,令 許多法律人都認為,金管會這項法律適用不僅於法無據,在常識上亦顯得極其荒謬:原來證交法上的核定行為,可以如此無視法律明文規定。

至於立法院本會期,林柏男認為部分青壯派立委針對紛擾多年的TDR在法律解釋適用上的重大爭議,提出法律修正案,期藉此導正過往證交法制未臻完備期間,所發生的法律解釋適用上的重大謬誤,並促使行政機關往後能遵守行政程序法制,依正當法律程序進行公告管制措施,讓人民得以預見法律的內容,進而避免侵害人權。

林柏男也認為特定反對修法的委員,在法理上完全逃避理性辯論,且無法針對所有法律問題進行論述,拒絕理解金管會的可能缺失。早期由於TDR是新興的金融商品,台灣的法制未即時跟進,故在相關法制未明的空窗期間,行政機關若加諸TDR投資者刑罰,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與「行政程序法」;而99年時任金管會主委的陳冲,才在立法院報告,必須要因應新興的TDR進行修法,反對修法的資深立委當時也在場聆聽,應該深知該案是涉及人權與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的重大爭端,當年的立法院公報上,還有該立委出席金管會簡報的名單,如今卻轉身直接對黨內同志貼標籤,指稱這些優秀的青壯派立委是為特定個案修法,令人不禁有昨是今非的感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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