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中捷事故1死10傷!工頭等8人過失致死罪送辦 4人獲交保其餘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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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則緯/綜合報導

台中市南屯區昨(10)日發生高空吊臂鋼索斷裂掉落中捷軌道,砸中一列行駛中的捷運列車,造成1死10傷的嚴重意外。台中市警局四分局南屯派出所於今(11)日上午將操作塔吊拆除的蔡姓工頭與工人共8人,依公共危險罪、與過失傷害罪嫌函送台中地檢署,中檢今天下午傳喚開庭後,其中4名被告蔡姓工地負責人、劉姓吊車業者負責人、呂姓吊車操作員、許姓現場吊車指揮員分別以新臺幣 50 萬元、30 萬元、20 萬元及 20 萬元獲交保。其餘均請回。

臺中地檢署新聞稿如下:

臺中地檢署偵辦臺中市捷運旁工程事故案件說明,臺中市捷運於本月 10 日中午,在本市南屯區之豐樂公園站,發生因鄰近建築工地塔吊鐵臂掉落捷運車廂,導致乘客林姓女子 1 人(60 年次)當場死亡、10 人受傷(至今累計)案件。

本署胡宗鳴檢察官於當日已就現場實地勘察及指揮相關司法警察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全面之調查及蒐證,同時於晚間完成死者相驗程序。本署檢察官於今日同步傳訊被害人傷者;證人葉○○(捷運隨車人員)、張○○(捷運月台保全人員)及被告蔡○○(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地負責人)、劉○○(吊車業者嘉○工程行負責人)、呂○○(現場操作吊車人員)、許○○(現場指揮吊車人員)及其他實施拆除工作之張○忠、張○璋、潘○○、蔡○○等人到案釐清事件發生過程。

上開被告等人經檢察官訊後,認被告蔡○○、劉○○、呂○○、許○○等 4 人均涉有刑法第 276 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第 284 條之過失傷害及第 183 條第 2 項、第 184條 3 項之公共危險罪嫌重大,分別諭知被告蔡○○、劉○○、呂○○及許○○以新臺幣 50 萬元、30 萬元、20 萬元及 20 萬元萬元具保之。其餘均請回。

本署檢察官就本件事故將澈底清查捷運行車及施工安全等相關事證,以釐清相關人等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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