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台大前校長管中閔指監察院「卡管」。監委今天說,監察院之前立案調查台大校長遴選過程爭議,側重在整體制度改善,對遴選結果的合法性並未置喙,所謂「卡管」及干預大學自治等指摘,與事實嚴重不符。
前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圖/截自臉書@CM Kuan)
作家楊渡與前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合出新書,紀錄民國107年台大校長遴選事件。監委高涌誠、王幼玲、蔡崇義晚間透過新聞稿指出,管中閔指摘監察院「卡管」及干預大學自治等,嚴重背離事實。
監委表示,監察委員依據憲法規定,獨立行使職權。管中閔在107年1月5日經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選為台大新任校長後,經媒體披露,管中閔擔任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但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卻同時為該次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之一,引發外界質疑選舉公正性。
監委指出,媒體追查發現,管中閔雖兼任台哥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職務,卻未依法事先陳報台大核准,甚至傳出管中閔另在中國大陸多所學校違法兼職、兼課,讓各界對新任台大校長當選人的誠信與適任性多所批評。
監委表示,經民眾到院陳情,監察院才針對該次遴選過程所產生的爭議立案調查,最終做成調查報告,要求教育部及台大針對這次遴選過程所發現的制度缺失,包括落實兼職事先奉准機制、訂定合理學術回饋金、遴選委員迴避機制、資訊揭露等,檢討改善。
監委說,調查意見的重點,側重在整體制度改善,對該次校長遴選結果的合法性,仍由主管機關教育部依權責判斷,監察院並未置喙,所謂「卡管」及干預大學自治等指摘,顯然與事實嚴重不符。
監委表示,管中閔就任台大校長後,因管中閔在擔任國發會主委期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規定,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新台幣65萬元的兼職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
監委說,本案遭監察院彈劾,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公開審理,及完整的言詞辯論程序後,才決議核予申誡處分,並非監察院所能單獨決斷。
監委指出,管中閔針對監察院依法兩度通知到院說明,不但多次以眼睛痛等理由推託不到,甚至還在隔天到嘉義跑選舉行程,規避調查程序的輕慢態度昭然若揭。
監委表示,管中閔早在88年8月31日起就擔任中研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並在90年8月10日起出任所長,成為公務員服務法規範的人員。由於本案民眾陳情內容,原是檢舉管中閔擔任公職及教職期間,相關兼職涉有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情事,監察院為釐清相關爭議,才依法調取相關期間資料。
監委說,相關作為是監察院調查公務員違法兼職案件的常規作法,並非特別針對管中閔,一併澄清,避免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