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戴姓建商2017年3月,懷疑妻子與一名郭姓男子偷情,遂找徵信業跟蹤2人到新北市淡水一家飯店抓姦,在飯店走廊聽了一整夜交歡呻吟聲後,俟隔日一早老婆跟小王步出房間,便將2人攔下,徵信業者則衝進房間,找到沾有2人體液的衛生紙團,怒對郭男提告妨害家庭,法官一審判郭男5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元。不料郭男上訴後「賠更多」,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時,郭男與否認與楊姓人妻發生性行為,但法官根據飯店監視器畫面、衛生紙上的DNA報告及戴男手機錄音擋,不信郭男辯詞 ,依相姦罪判處郭男5個月徒刑,郭男不滿上訴。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查出,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戴男與楊姓妻子調解離婚,並在離婚當天對前妻撤銷通姦告訴,基於撤告不可分原則,郭男的一審判決也被撤銷,改判公訴不受理,不得上訴。
戴男另對郭男求償2000萬元部分,法官審酌兩造社會地位、經濟情況,判決郭男賠60萬元,因楊女須負擔一半,仍要賠30萬元。
中時電子報 張國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