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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師範大學學生會不滿吳姓博士班學生不繳學生會費,提告討錢。一審判吳姓學生須給付700元給學生會。吳姓學生提起上訴,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台灣師範大學學生會不滿吳姓博士班學生不繳學生會費,提告討錢。(示意圖/Unsplash)
判決指出,台灣師範大學學生會提告指控,吳姓博士班學生是學生會的當然會員,負有繳納學生會費的義務,學生會以吳姓學生欠繳學生會費新台幣700元,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
吳姓學生不服聲明異議,法院的民事庭審認本件屬於公法事件,將案件轉由行政法院審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後,判決吳姓學生須繳交700元,吳姓學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學生自治確實屬國內教育的核心目標之一,應屬重要的公共利益,學生繳交會費能使學生會有自主且穩定的經費來源,學生會始得以運作並發揮其發展學生自治的功能,其手段與目的間應有實質關連。
北高行合議庭認為,吳姓學生應有繳納學生會會費的義務,原審斟酌全案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據以准許台師大起訴的請求,並無違誤,因此駁回吳姓學生的上訴,即台師大學生會勝訴確定。(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