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增訂「意定監護」制度,法務部考量民眾不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或「意定監護」契約書內容應如何約定,因此邀集學者、法官、律師、公證人及司法院等相關機關、團體共同研商「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並於今(13)日公布。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表示,法務部公布的「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是針對「意定監護」委任人與受任人之約定事項做規範,包括:委任事務之範圍、受任人執行職務應注意之事項、費用之負擔、受任人為數人之執行職務範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報酬、受任人處分財產是否受須經法院許可之限制等事項。
但是鍾瑞蘭提醒,「意定監護」契約為私法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務部公布的「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僅供參考使用,建議當事人在符合民法規定下,仍應依具體個案需求斟酌訂定相關條款。
依《民法》意定監護規定,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該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法務部公布「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除可供民眾參考利用外,亦可供公證人作成相關契約公證書參考。
法務部已將「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置於法務部官網,歡迎民眾下載參考利用。下載網址:https://www.moj.gov.tw/cp-272-122819-49959-001.html
中時 陳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