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車主於2025年5月20日上午在前金區路邊停車,遭警察以「併排停車」裁罰2400元,車主不服裁罰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水溝蓋非車道,判決撤銷罰單。
這名車主於2025年5月20日將車輛停放於前金區光復三街與河東路口時,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員警認定與旁邊停放的機車構成併排停車並開單。然而,車主事後檢具現場採證照片及大樓管理人員等事證提出申訴,主張右側機車停放處屬於大樓水溝蓋,並非畫設之停車格或車道範圍。
車主進一步主張,若該輛機車違規停放於水溝蓋上,應由警方進行拖吊處理,而非將其小客車扣上「併排停車」罪名,認為員警開單邏輯明顯有誤,因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時參酌交通部針對「併排停車」作出的函釋標準,明確規定構成併排停車之法定要件,必須是兩輛以上的車輛同時停放於「車道範圍內」,致使車身佔用車道空間並影響道路通行順暢。
法官比對現場採證照片後指出,案發時機車停放地點為大樓水溝蓋上方,法律定義上並不屬於車道範圍,既然機車並非停在車道上,小客車停放於其側邊即不符合「於車道範圍內併排」要件。法官認為原裁決機關未充分釐清現場環境即進行處分,決策過於速斷,最終判決車主勝訴並撤銷罰鍰,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