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逃再升級 科技設備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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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屢次發生刑事被告在偵查、審判或執行階段棄保潛逃,不但有礙司法正義的實現,更影響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為了落實新修法通過的科技設備監控制度,司法院會同行政院發布相關執行辦法,並加強承辦人員的教育訓練。

司法院為落實刑事訴訟法關於防逃機制之科技設備監控規定,今年8月已會同行政院發布《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明定科技設備監控的定義,及法院或檢察官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時宜審酌之各種情狀,並應依比例原則為之。

執行辦法規定,偵查中法院為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時,宜併審酌檢察官後續指揮執行之可行性,原則上應於裁定前徵詢檢察官之意見;案件經起訴或上訴者,受理之法院宜重新審酌有無繼續實施或變更、延長或撤銷原處分之必要

另,科技監控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執行,執行時應避免逾必要之程度,為辦理相關業務,得建置監控中心。

法官或檢察官於執行處分時,應核發命令書,載明被告應配戴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應裝置監控設備之處所、監控起訖時間、被告應配合遵守事項、被告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不服指揮執行之救濟方法等事項,必要時得指派人員訪談被告,或進入監控處分查訪及檢查。

如果科技監控接獲異常訊息時,得請警察、入出國管理、海岸巡防機關或移送案件或輔助偵查之司法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例如查證、攔阻或緝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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