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放寬身障者房租貸款補貼門檻 理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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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法補漏洞放寬身障者房租補貼(內政部網頁擷圖)
內政部修法補漏洞放寬身障者房租補貼(內政部網頁擷圖)

內政部預告「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修正,其中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3.5倍的門檻,被改為2.5倍。內政部官員表示,當初立法時有瑕疵,新的修正反而是放寬所得標準。

依照現行規定,放寬身心障礙者申請房屋租金補貼之所得標準及修正視為無自有住宅之規定、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3.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而內政部這次預告修正條文則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或」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官員表示,雖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3.5倍的門檻,被改為2.5倍,看似較為限縮,但2012年在修法時,對身心障礙者是採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3.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的標準。由於「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標準較嚴,最後身障者反而無法受惠於3.5倍的規定,現在改為「或」較有利於身障者申請。

至於3.5倍變成2.5倍,官員承認,數字上雖較為限縮,但這是配合現行住宅補貼的標準;而且從整體修法的結果來看,改正修法瑕疵後,條件還是較為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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