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前議員賴文德涉賄選 二審維持原判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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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國民黨高雄市議員賴文德於民國111年選舉期間,涉以每票1200元到1萬元買票。一審橋頭地院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判3年8月,褫奪公權4年,高雄高分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雄高分院。(圖/資料畫面)
高雄高分院。(圖/資料畫面)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賴文德為求在111年11月26日舉行的高雄市第14選區市議員選舉中順利當選,於同年10月至11月間,親自前往選民住處,分別交付新台幣1萬元、1200元及2000元現金給3名選民,要求投票支持。

橋頭地院審理時,賴文德否認行賄,辯稱交給選民的現金是競選期間幫忙拜票、巡視遭風吹倒旗幟的「工作費」及勞務津貼;收賄選民也附和款項為工資。賴文德並提出服務處輔導專員勞務津貼領據表、簽到簿等資料佐證。

法官發現,收受款項的選民並非賴文德競選總部編制內員工,且多數有正職工作或無需兼差打工。其中一名選民僅協助拜票、巡旗總工時不到10小時,卻獲發1萬元報酬。工時與當時工資明顯不符,且與一般競選團隊會計統一核發薪資常態不符。

法官認定,賴文德假借工作費名義變相給付賄款,藉此動搖或鞏固選民投票意向,對價關係明確,因此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今天以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詳細判決理由仍未公布,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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