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度判死躲過!李國輝縱火釀9死5傷 「間接殺人故意」改判無期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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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最高法院宣判無期徒刑定讞!緬甸華僑李國輝縱火釀9死5傷案,全案官司打到更三審,高院認為他是是「間接殺人故意」,量刑應與「直接殺人故意」有所區隔,因此在去年12月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也維持更三審的見解,先前被4度判死刑的李國輝,確定逃過一死。

李國輝被最高院宣判無期徒刑定讞。(圖/CTWANT)

回顧全案發生在6年前,地點是新北市中和區的某出租公寓,李國輝的罪行從一審至更二審都認定他已觸犯「情節最重大之犯行」,而且「毫無悔意,無教化可能」,通通認定他「罪無可逭,視人命如草芥」,4度判他死刑。

全案審理期間,李國輝供稱是為了「阻止怪聲音」才縱火,坦承「知道縱火不對」、「怎麼判我都接受」,也承認放火後換裝是為了躲警察,他的精神狀況經台大醫院鑑定,確認他在縱火時有辨識能力。

不過案子到了更三審有了「轉機」,高院法官認為李國輝雖然因長期施用安非他命致影響精神狀態,已達中重度身心障礙程度,有幻聽、幻覺及妄想,但他犯案前後購買汽油、防止汽油溢出、藏進塑膠箱、犯後換裝躲避追查,顯有辨識能力,並非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不適用減刑,可是他縱火的動機是因為要報復陳姓友人,有「直接殺人故意」,但陳未死亡因而變成未遂犯,至於其他慘遭燒死的9名死者,李國輝對這些人則屬「間接(不確定)殺人故意」。

更三審法官也指出,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一般意見已將「情節最重大之罪」限縮於「故意直接殺人」,李國輝雖有殺害陳男的直接故意但未遂,對9位死者則是基於間接殺人故意而導致死亡結果,刑期應與「情節最重大之罪」有所區別,因此改判無期徒刑,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的判決事實認定、理由與量刑,皆無違誤法令之處,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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