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交法遭重判18年二審遇同名法官 人權協會籲「應主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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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塗豐駿/台北報導

連一鮑魚創辦人鍾文智因涉嫌炒作「台灣存託憑證」,一審遭重判18年,案經上訴進入二審,二審一名法官曾參與一審審理程序,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卻遭駁回,轉而向人權團體陳情,人權協會發現該名法官雖未參與一審實體判決,但是在審理期間曾參與一審14次的審理程序,並訊問20位相關證人,甚至還以「犯罪嫌疑重大」的理由裁定5000萬元交保,協會認為,該名法官恐對鍾形成不利心證。

鍾文智涉嫌炒作台灣存託憑證案件上訴高院二審。(圖/資料畫面)

依大法官釋字第591、653、654號解釋意旨,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所謂公平審判,指公平法院之審判,而所謂公平法院,乃成員組合等方面,由無違公平疑慮之法院構成。大法官釋字第761號解釋理由書,更明指法官迴避制度應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中華人權協會舉近期案例表示,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於2022年12月28日就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24號偽造文書案件宣示裁定指出,「法官曾參與准予交付審判之裁定者,於之後同一案件之審判,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規定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意即法官本應自行迴避,未料鍾申請迴避竟遭駁回。

對於「法官迴避」爭議,日前由各方法界人士舉辦「公平法院及法官迴避研討會」,期盼法院能做出公平審判,以保障人民訴訟權。憲法法庭也於去年10月24日上午,針對34名死刑犯聲請大法官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法官迴避規定爭議進行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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