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發生如罷工等爭議行為時,工會認為往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遠水救不了近火」,立委鍾孔炤今天召開「完備爭議行為法制」公聽會,學者建議,應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中增設「速審小組」,在爭議行為時能夠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
據統計,不當勞動裁決出爐時間平均天數在84至134天,最長不會超過180天,台灣大學社會系副教授范雲表示,按現行實務完成一件不當勞動裁決要3個月至5個月的時間,幾乎無法即時介入,工會無法藉此對抗資方惡意破壞罷工的行為,建議應建立「爭議行為期間速審制」,在爭議行為當下就可以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而受裁決不服時,仍可以依法進行後續救濟。
對此,勞動部官員表示,預計明年上路的勞動事件法46條規定,如果申請不當勞動裁決時,勞工可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就民事爭議事件申請裁決者,於裁決決定前,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已經可以解決類似這樣的問題,官員舉例,僱主可能在罷工前夕解雇工會理事長,導致工會無法運作,工會可以採取「不能解雇」的假處分,維護工會運作的權益。
范雲也建議,修法授權主管機關有依法認定事實並排除破壞及裁罰的權責;針對外界認為應限縮爭議權行使、不要影響消費者權益等,她認為,主管機關不應以限縮爭議權為討論方向,而是應強化爭議權行使,讓勞資關係更加穩定,否則如果缺乏爭議權,僅有團結權與協商權將變成「集體行乞」。
中時 林良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