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遼寧鞍山一起民事糾紛案件日前終審定讞。一名65歲大媽因房產糾紛與29歲男子張某發生爭執,在肢體接觸過程中跌倒受傷,要求索賠13735元人民幣(約57439元新台幣)。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由張某承擔30%責任,賠償3391元人民幣(約14181元新台幣)。

據《今日頭條》引述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指出,事發於一年前的一個早晨,張某與大媽因房產糾紛發生爭吵。爭吵過程中,大媽情緒激動,以肩膀往張某身上靠近,張某為閃避後退,導致大媽跌倒。
事後大媽報警指控張某毆打,但警方調查後認定張某並無毆打行為,僅為雙方肩膀輕微接觸,對張某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大媽在醫院住院16天,出院後又休養15天,隨後將張某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張某未毆打大媽,但作為年輕成年男性應預見到在雙方發生激烈矛盾時,與年過六旬女性發生肢體接觸可能造成的後果。法院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判定張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大媽和張某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大媽認為自己年事已高,與張某在體力上存在巨大差異,張某應承擔更大責任。張某則主張自己始終處於閃避狀態,且未能證實大媽的傷勢與自己有關。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張某不具有毆打行為,但其後退躲閃時應預見可能導致倚靠其肩膀的年長者存在安全隱患。關於大媽主張的誤工費,因無法證實其退休後有穩定收入來源,故不予支持。最終,二審法院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