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貴翔/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人夫因跟妻子感情不睦,雙方在去年商議離婚,但人夫卻在離婚前6天揪小三上摩鐵挨告,並求償60萬元。人夫認為前妻早在此之前就「主動提議離婚」認為並未侵害配偶權,但法院審理後仍判他與小三應賠20萬元。
台中男子在離婚前6天與小三共赴摩鐵2人遭判賠20萬元。(示意圖/PEXELS)
判決指出,葉姓男子婚後藉著工作之便外遇女同事,甚至在離婚前6天還一起上摩鐵,前妻陳女半年後提告,求償60萬元。但葉男辯稱事發前陳女已「主動提議離婚」並確實完成離婚登記,無疑原告早已無「保持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認為無從請求損害賠償。
但法院審理時,認為雙方雖已感情生變、商談離婚,但被告亦不得以婚姻已破裂乙事合理化其與劉女間逾越一般朋友往來界限之行為,認為葉男與小三已侵害陳女配偶權,判處2人應賠償2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