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公分魚刀分屍7袋? 陳嫌收押未禁見 北檢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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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華山分屍案的37歲射箭教練陳柏謙,因涉嫌重大,遭台北地檢署以有逃亡、滅證之虞,聲請羈押禁見,台北地院以「全案無共犯」為由,裁定羈押未禁見,檢方認為陳嫌僅承認部分犯行,且陳嫌供稱「凶刀是15公分魚刀」等說詞反覆,另全案是否有共犯,尚待追查,故陳嫌有串證、滅證之虞,應該禁見,因此北檢已向高院提起抗告,請求北院重裁將陳嫌禁見,避免串證和滅證。 [caption id="attachment_920841" align="alignnone" width="780"] ▲檢察官今天(26日)下午提訊華山分屍案陳嫌。(圖/中時資料照)[/caption] 檢警調查,陳嫌本月初因向30歲高姓女學員求歡遭拒,竟勒斃高女後分屍7袋,棄置陽明山等山區。 警方19日依殺人罪將陳嫌移送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以陳嫌涉犯殺人重罪,有逃亡及滅證之虞,向北院聲請羈押禁見,但北院認為本案應無共犯,但陳男涉犯重罪、有逃亡及滅證之虞,裁定羈押未禁見。 北院指出,陳嫌承認犯行,且依分屍刀械、死者屍塊等證據,以及警方從陳男住處搜到死者的包包、證件,認定他涉嫌重大,且在台灣地區並無房屋等資產,逃亡可能性甚高。 此外,陳嫌犯下殺人案後,將死者分屍,運往陽明山區隱匿丟棄,還清洗分屍用的刀械、塑膠墊,顯然害怕犯行被發現,有湮滅證據的行為,足認定有滅證之虞,因此裁定羈押。 但北院認為,檢警目前採集到的事證,並不足以認定有其他共犯,陳嫌應無串證的可能信,沒有必要禁止他接見通信。 不過,檢方認為,陳嫌僅坦承部分犯行,關鍵案情及過程尚未交代清楚,陳嫌宣稱犯案工具是一把長約15公分的魚刀,但檢警認為魚刀難以分屍7大袋,顯然未供述實情,既然陳嫌有滅證之虞,就應該禁見,對北院裁定未禁見表示不服,已向高院提起抗告。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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