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男子日前租賃市價逾600萬元的保時捷代步,卻因短短1個多月內多次國道超速,導致車輛遭吊扣牌照1年,最終被法院判賠車商逾353萬元。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於2024年11月底,向一家進口車商承租1輛保時捷Taycan GTS高性能電動跑車,雙方簽訂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為29萬4200元。未料,陳男取得車輛後,接連發生交通違規情形。
資料顯示,陳男分別於2024年12月1日、12月25日,以及2025年1月15日駕駛該車行經國道時,因嚴重超速遭警方舉發。由於違規次數累積已達法定標準,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隨後作出處分,裁定自2025年2月5日起至2026年2月4日止,吊扣該車牌照1年。
車商指出,車輛遭吊牌後,不僅無法合法上路,也失去對外出租營利的功能,對公司造成相當大的經濟損失。因此,依據雙方租賃契約內容,向陳男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吊牌期間的租金損失。
車商主張,契約已明訂,若承租人因個人違規行為,導致車輛遭吊扣牌照,應負擔吊牌期間相當於租金的損害賠償責任。依照每月29萬4200元計算,1年損失共計353萬400元,因此請求法院判令陳男全額賠償。
案件審理期間,陳男雖經法院依法通知,卻未到庭說明,也未提出任何書面答辯或相關證據。法官因此認定,其對車商所主張的事實並未加以爭執。
台中地院審酌車商提出的租賃契約、超速舉發紀錄,以及吊扣牌照執行等相關文件後,認為車商請求與契約約定相符,且損害事實明確,因此判決陳男應賠償353萬400元,全案仍可提起上訴。
法界人士指出,民眾租用高價車輛時,除應遵守交通法規外,也應仔細閱讀契約內容。若因個人違規導致車輛遭受吊牌、扣牌等行政處分,承租人仍可能須負擔後續營業損失賠償責任,切勿因一時貪快而付出高昂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