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高珞曦/綜合報導
大陸福建省一位53歲蔡姓漁船長2023年越界捕魚,為阻擋海巡署人員上船登檢,在船身插滿鐵管破壞巡防艇船體,台灣高院考量船東已賠650萬元新台幣且達成和解,判船長可易科罰金之刑,可上訴。
據檢方調查,53歲蔡姓大陸地區人民,為至我國海域捕撈漁獲,於2023年9月25日駕駛大陸籍漁船「閩閩漁61212」,載著16名船員從福建省泉州市石獅市岸際來到新竹縣市外海西北方11海浬到領海基線5.6海浬處,9月29日進入我國公告之禁止水域內捕撈漁獲。
海巡署艦隊分署第12海巡隊29日上午駕駛巡防艇期間,發現該船進入我國禁止海域拖網捕魚,當海巡隊巡防艇靠近準備依法登檢時,蔡姓漁船船長竟要求船員,將漁船船舷兩側均插滿鐵管,妨害海巡人員駕駛之本案巡防艇依法登檢。
且在海巡人員準備登檢期間,駕駛插滿鐵管的漁船衝撞巡防艇,以船舷側之鐵管磨擦、破壞巡防艇艇身,讓當時站在巡防艇左側船舷處的海巡人員只能先後撤、遠離船舷,避免遭衝撞落海。
事後確認,海巡署巡防艇駕駛艙左側玻璃破裂變形、左舷破裂暨船體欄杆變形、左舷救生筏吊臂變形暨救生筏區甲板凹陷變形、登船梯變形、救生救難梯變形、船艉欄杆變形、左舷LED燈板脫落、左舷船體欄杆變形丶左舷艇外攝影機外殼破裂、左舷橘色煙霧器1組滅失等情,致該巡防艇船體毀壞而不堪使用。
全案交由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一審考量蔡男坦承犯行,且犯後態度良好,加上漁船船東已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12海巡隊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金650萬元新台幣,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低。因此一審將蔡男依犯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判刑2個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刑6個月,執行有期徒刑7個月,可易科罰金。
檢方不服上訴,並主張蔡男駕駛漁船越界並非初犯,他曾多次被海巡署裁罰行政罰鍰、驅離出境,多次遭查獲卻不思悔改,不斷侵擾,具有特別惡性,一審判決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後經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法院認為海巡署對蔡男一審判決結果並無異議,因此一審量定刑罰應已公平合理量刑,檢察官上訴也未舉出蔡男具有原判決之外,需要加重刑罰的事由,上訴無理由,最終判決駁回,仍判蔡男可易科罰金之刑7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