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上個月搭乘捷運時,隔壁坐一名身穿短裙的女子,張男見狀突然起色心,伸出手偷摸女子大腿,這時女子感覺到被侵犯,馬上拍打張男鹹豬手,並隨即報警求助,而張男無法控制自己偷摸,也必須付出代價,遭台北地院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張男與隔壁女子互不相識,但張男利用兩人在捷運車廂比鄰而坐的機會,以外套遮掩左手,趁女子來不及反抗時,伸出左手碰觸女子左大腿上側之身體隱私處,女子發現馬上暴打張男的手,表示女子明顯有嫌惡的感受。
張男騷擾行為當場被女子揭穿,一開始還否認偷摸,不過遭到被台北地檢署起訴後,張男改變原先態度,對捷運上偷摸的犯行坦承不諱,北院因而裁定改為簡易判決處刑。
台北地院認為張男為了自己私慾,撫摸不認識女子大腿等隱私部位,侵害女子身體自主權,考量張男沒有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不過女子並無意願和解等一切情狀,最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張男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