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程正邦/綜合報導
北市一名婦人日前在捷運站搭乘電扶梯時,沒站穩往後倒,造成後方2名女子摔傷,被告上法院,雖然婦人辯稱是「意外」,仍被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日。
這起案子發生在去年4月11日,判決書指出,當天上午11時許,林姓婦人在北市南港展覽館捷運站內搭乘電扶梯上樓時,沒握好電扶梯扶手,重心不穩往後撞倒站在她身後的2名女子,導致2女跌倒在電扶梯踏階上。
經查驗傷勢,其中1人髖部挫傷、右側膝部挫傷,另1人左側踝部挫傷、左側足部挫傷、左側踝部擦傷、左側足部擦傷,由於婦人和2名傷者對於賠償金額無共識,被依過失傷害罪告上法院。
婦人在法庭上喊冤,稱自己有握緊電扶梯扶手,是因為階梯震動,且扶手跟階梯速度不一樣,她才會抓不住往後倒,「我被別人扶起來時,有路人告訴我後面也有人跌倒,我有跟她說對不起...我認為是意外,我沒有過失。」
法官勘驗捷運站監視器畫面,發現婦人站上手扶梯後,靠在扶手上用手托著下巴,才會重心不穩跌倒,認定婦人有過失,考量她至今否認犯行,未與受害人和解,最終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