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校接受招待喝花酒又違規考績「甲上」 監察院糾正軍備局第205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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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俊毅/綜合報導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下稱205廠)前上校工務長林龍基、前一等士官長領班林憶明及前一等士官長化工呂建勳等3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監察委員王美玉、賴鼎銘、郭文東提起彈劾審查,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國防部軍備局示意圖,非當事人。(圖/中天新聞)

監察院調查指出,林龍基、林憶明及呂建勳3人均為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受有俸給之武職公務員,卻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多次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招待,前往有女陪侍的酒店、舞廳飲宴,收受不正利益,行政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嚴重損害公務員廉潔形象及政府信譽,有懲戒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9日全票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賴鼎銘、郭文東所提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林龍基身為205廠工務中心工務長,為高階主管人員,負有督管軍品生產任務及採購業務全般督導之責,本應奉公守法,以身作則,竟多次接受「機軸半成品等5項」、「閂鎖左導板等3項」採購案得標廠商鍾○公司與榮○公司蘇姓負責人以及申請「進彈滑板操作體」等4項軍品試製認證資格廠商群○公司詹姓負責人之招待,至有女陪侍的酒店、舞廳飲宴,收受不正利益,合計多達14次;林憶明負責205廠採購案履約盯催及技術輔訪,並為試製認證評鑑小組編組成員,竟接受上述2家廠商招待,至有女陪侍的酒店、舞廳飲宴,收受不正利益,合計多達24次;呂建勳為試製認證評鑑小組成員,竟接受群○公司招待,至有女陪侍的酒店、舞廳飲宴,收受不正利益多達7次。3人之行為,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4點、第7點、第8點及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52點第1項第1、3、6款,有關「公務員應……清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等規定,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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