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國防部近日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草案新增動員時期管制媒體的條款,還規定罰則:「動員實施時期,散播有關動員、徵購、徵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全民防衛動員(圖/翻攝蔡英文臉書)
《全民防衛動員法》修法草案第61條訂定:「動員實施時期,散播有關動員、徵購、徵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防部21日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草案經報備行政院審查後將送立法院審議,預告期間為14天。修法重點除了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法》,並針對原先的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衛生、科技、軍事8大項動員方案,將精神動員改為教育動員,另新增訊息傳播、金融外匯、資通訊3項動員方案。
其中訊息傳播動員方面,草案第15條則訂為:「為因應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訊息傳播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前項調查,新聞從業人員所屬之事業機構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草案第33條訂為:「動員實施階段,訊息傳播動員實施計畫主管機關為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報導戰爭情勢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前二項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文化部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