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六總隊一名警務員因在駐地洗私人車輛,遭隊部以竊用198公升公有水,涉犯貪污等罪嫌送辦,士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私車常拿來執行公務,洗車行為並無不法意圖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保六總隊第二大隊蕭姓警務員(57歲),於今年7月6日在台北市士林區自祥街駐地洗私人車輛,事後遭隊部以涉嫌竊取198公升水函送法辦,蕭男則稱隊上沒有明文規定不能用自來水洗自己的車輛,因隊上因只有2部公務車,他常需駕駛私車執行公務,包括打靶與送公文等勤務且未請領油錢,強調因公務資源匱乏有「私車公用」狀況。
檢方偵查期間傳喚隊上多名隊員,確認該單位的確有公務車不足情形,多名隊員均稱平時受訓或洽公時會開私車輛前往,與蕭員說法相符,檢方認為蕭員主張車輛常用於公務,使用駐地水源洗車雖有不當,但難以認定有將公物據為己有的不法意圖,不符竊盜罪與貪污治罪條例構成要件,全案近日偵結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