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加速修法 朝野今達共識:4種情況「警察可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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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郭建伸、王承中台北29日電)台南殺警案促成立法院加速討論警械使用條例修法。朝野黨團今天達成共識,明定警察人員面臨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若認為將危及自身生命、身體,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日前排定30日院會議程,將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排入院會討論事項。由於朝野黨團今天達成協商共識,預料警械使用條例明天將順利三讀修正。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020年12月28日初審通過警械使用條例,明定警員執行勤務時,若自身生命受到威脅且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物品代替警械。但內政部成立調查小組調查警械致死等關鍵條文,則保留送交協商。

今年8月發生的台南殺警案引發外界關注警械使用條例、外役監條例修法,朝野黨團本會期都將這兩案列為優先法案。立法院長游錫堃今天下午召集朝野協商,討論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開槍時機一直是許多警員憂慮的問題,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在協商時提出修正動議,明確規範警察人員認為犯罪嫌疑人將危及其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民進黨團修正動議羅列4種警員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情境,包含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有事實足認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嫌犯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雖然在野黨立委一度認為,過度明確規範情境,反而限縮警員面對危急情況時的反應,不過警政署長黃明昭在協商時表示,現行條文用槍時機定義模糊,基層員警在現場常會遲疑拿捏用槍時機,若能給予明確時機,就能大膽用槍枝,也能讓社會大眾知道警察用槍時機。

朝野立委討論過後,決定採納民進黨團所提版本,明確定義警察人員面臨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此外,初審未達成共識的調查小組條文,朝野經討論後也決議採用民進黨團版本。

協商共識條文明定,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時,其警械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調查小組判斷警械使用妥適得考量警員當時的合理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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