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28)日通過,《民法》第1085條關於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規範,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修正為「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28日裁示,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相關規範意旨,確保兒童免於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等不當對待,爰修正《民法》第1085條有關父母懲戒之規定,宣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應採取有利成長及非身心暴力的方式。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會同教育部、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並請教育部、衛福部應致力完善「親職教育」、「家庭教育」的相關機制與服務,以支持家庭發揮照顧教養功能。
法務部說明,考量《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第1085條所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其中「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或作為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之藉口,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提出「《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於今(28)日審查通過。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正《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闡明父母行使教養權之原則,並避免混淆懲戒與教養的概念內涵,宣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應尊重其人格發展,禁止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