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姓酒店泊車小弟,去年開車載酒客返家,酒客開車門不慎撞上後方機車,翁請友人劉姓運將出面頂罪,台北地檢署因劉認罪且無前科,給予緩起訴處分,期限1年,須服義務勞務。
檢警調查,翁男去年某日凌晨開車載酒客返家,由於酒客開車門時,不慎撞上後方機車騎士,致騎士受輕傷。
翁男打給劉姓計程車司機協助處理,翁男再開著劉的計程車返回酒店。
員警在車禍現場,僅見劉男與酒客在場,將劉帶偵訊。但警方發現劉男一問三不知,查出他不是肇事駕駛,遂將劉、翁各依頂替罪、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檢方認定劉涉犯頂替罪,因劉認罪且無前科,給予緩起訴1年,須服義務勞務;另翁男因肇事後有找劉男到場處理,不構成肇逃,將翁不起訴。
中時 陳志賢